12/09/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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扁家量刑審酌理由(部分)

1 扁曾任律師、立法委員,獲人民信賴,登元首之位,本應「作之君、作之師」,卻為一己之私,縱容家人與身旁親信,以權生錢。

2 扁「高舉改革大旗,私下行貪腐之實,濫用總統職權。」

3 扁公私不分、知法犯法,不但有違法律人之良知,且已背棄人民之託付與期待,難為表率。

4 珍以總統夫人之尊,藉權勢地位,獲取巨額私利,夫婦二人不知以民意為圭臬,反省自躬,反而大肆進行全面性之滅證、偽證、串供。

5 以致靚二人之知識程度,焉有不知其等所獲取之財富乃係扁珍憑藉總統職位所獲取之不法所得。

6 致靚前於葉盛茂案及本案偵查前之態度傲慢,頗自豪於權貴之姿,且在帳戶中款項為台灣民眾年均所得二千倍之多、迄今亦未有繳還之意願,純屬口惠實不至。

7 訓斥致靚二人「知足常足,終生不辱、知止常止,終生不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