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9/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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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女疑借尿遁越柙爆爭拗

【本報訊】粉嶺法院上月發生一宗懷疑「借尿遁越柙」事件,涉案十六歲少女被控在合法羈押下逃脫罪,案件昨於粉嶺法院開審時,辯方提出法律爭拗,揭發案中有眾多疑團,指稱警方當時誤把女被告當作被羈留人士,她當日只是在警方「看管」下逃走,不算有罪;另外裁判官對被告當日是否屬於被羈留人士也有疑問,要求控辯雙方針對此點陳詞,案件今日續審。

十六歲洪姓女被告,被控今年八月十四日在粉嶺法院大樓內,在女警的合法羈押下。藉去廁所時逃遁,同日下午於元朗一個公園被捕。

是否羈留人士惹質疑

裁判官指出警方內部有守則,指失蹤未成年人士一般是當作受保護人士,而不是羈留人士,被告於事發時究竟受警方看管、控制或羈留是一個疑問。另外,被告當日不用在羈留室等候上庭,又可以吃家人提供的早餐,未必算是被羈留人士。

而警署警長阮英才則供稱,他於八月十二日晚安排同事帶被告到兒童院,但他只是協助社署社工,真正決定的是社署社工。控方今日會傳召社署職員,以證明警方帶被告到屯門兒童院時,是否依足法律規定。被告於去年八月有四次失蹤紀錄,法庭於今年一月五日正式頒發為期十八個月的照顧保護兒童令。

案件編號:FLCC 2395/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