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09/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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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帶違禁品入監懲教員緩刑

本文重點
【本報訊】四十六歲二級懲教助理黎穗成,於去年十一月六日,未經署長授權下,將小說、藥丸、三文治、USB記憶棒等十九項物品帶進喜靈洲懲教所,早前被荃灣法院裁定一項將未經授權的物品引進監獄罪罪成,昨被判監禁三個月,緩刑兩年,另加罰款二千元。

不信物品自用

辯方求情指,被告可能會失去懲教署的工作及長俸,重犯機會不高,其家庭經濟亦因此而備受壓力,其十八歲女兒原定申請政府資助後到英國升學,但現在或因經濟問題而受阻。

辯方稱,無證據顯示被告有意圖將該批物品交給囚犯,被告身為懲教署職員,卻要還押淪為階下囚,已飽受牢獄苦和精神打擊。

此外,被告於五月時曾因被汽車攔腰撞倒而弄傷右肩,之前又有失眠及抑鬱症狀,並曾染上賭博惡習,但現已戒除。

裁判官指被告身為懲教署職員,理應知道有關規則,而根據法例有關罪行最高可判入獄三年,可見立法者重視有關罪行。

裁判官不相信被告將全部涉案物品作自用,但量刑時沒有推測涉案物品之用途,並判被告緩刑。

案件編號:TWCC 1303/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