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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十八歲無業青年,偽造娛樂公司網站和歌星合約,圖藉「招募」歌手和歌唱比賽參加者騙財,但在騙財前,已被警方「放蛇」拘捕。他昨在屯門法院承認兩項企圖以欺騙手段獲得財產罪,辯稱事件純屬貪玩。惟裁判官不相信其說話,下令將他還押監房看管至九月廿五日,以待候多份報告完成後再判刑。
騙財前遭放蛇就逮
控罪指,被告為練家俊,於今年二月,虛假聲稱代表「星輝娛樂有限公司」招募網絡歌手,企圖騙取一名女子現金一百元,並於今年五月二日,同樣虛假聲稱代表同一公司籌辦「樂壇偶像選拔賽二○○九」及邀請一名男子參賽,而意圖騙取他二百元。
案情顯示,警方收到匿名舉報,指上述公司詐騙,經調查後,發現該公司並不存在,於是派女警假扮有興趣人士,寄申請表格及相片到被告位於屯門山景邨的住所。被告其後聯絡「放蛇」的女警,指有意招請她做歌手,但要她先付二百元行政費,並相約見面。
「放蛇」的女警於五月廿五日與被告見面,被告自稱是「星輝娛樂有限公司」的代表,聲言會為她安排工作,又要她簽約及付二百元行政費。
當被告收到二百元後,埋伏的警員即上前拘捕被告。被告於警誡下求情說:「阿Sir,對唔住。畀次機會我,我一直夢想成為星探,但無打算呃人。」
警員其後在被告的電腦硬碟及USB記憶體內發現明星合約及申請表,於是邀請兩名事主查詢。兩人都表示聯絡被告後,被告要求他付出行政費,二人最終起疑,沒有付款。
辯方求情稱,被告只是貪玩,而涉案金額不多,事件亦不涉及大型犯罪集團。裁判官卻反駁指,被告自稱一時貪玩只為減輕罪責,他是利用市民想求職的心態獲益,而他偽造有關文件,明顯是利用漁翁撒網的方式獲得別人的資料及金錢,故須將他收押。
案件編號:TMCC 3284/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