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08/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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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光反射測速反偵速冇符

本文重點
【本報訊】飆車族為防被警方「影快相」,會裝反偵速器以便及時「收油」,其實反偵速器只會對固定雷達偵速器有效,對雷射槍測速全無用處,理工大學機械工程學系工程師盧覺強認為司機利用反偵速器肆意超速駕駛,隨時引發車禍,害己害人,建議政府立例禁止。

盧覺強指出,警方的雷射槍是以射出激光,再透過反射來測速,與固定雷達偵速器的原理不同,而巿面的反偵速器,多以探測雷達發出的訊號,令司機警覺而減速。

倡列為非法裝置

他又指目前車輛裝設反偵速器並不違法,除非影響駕駛安全,不過他認為司機安裝反偵速器並不恰當,因他們會肆無忌憚違例超速,容易引致意外,應被列為非法裝置。

另外,大律師陸偉雄表示,停牌期間駕駛罰則比危險駕駛輕,前者最高可處罰款一萬元及監禁一年,後者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可處第四級罰款(二萬五千元)及監禁三年。

另外,停牌期間駕駛的司機若非車主,車主可能被控以容許他人無牌駕駛,可判罰款五千元及監禁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