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08/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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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入風雲:政治對決

有關變相公投之議,泛民兩大陣營應該不會贊成,但不贊成之餘也要找個解決辦法,否則很容易做炮灰。故此,民主黨的何俊仁提出新建議,就是要求行政長官在政改方案不能獲得立法會通過時解散立法會,到重選時就可以當作公投。

這個回應在打政治嘴皮官司,是高招,因為他們的底牌是不想主動辭職,但又不想成為反民主的罪人,所以一腳把球踢給曾蔭權,要解散就由他出手,一石二鳥,既不反對辭職公投,又不用上身,總之事不關己,此為上上之策,但只可用來敷衍交差,理論上說不通,實際上也不可行。

何俊仁引述的《基本法》第五十條是有解散立法會的機制,但主要針對預算案。預算案有時間的迫切性,如果通不過,就不能維持政府的正常運作,所以預算案得不到立法會的支持,就只能用對決的形式來解決。

其他法案儘管重要,卻沒有預算案這種迫切性,所以決定權就在行政長官手裏。如果行政長官認為其迫切性等同預算案,那就可以選擇對決,否則就可以一拖再拖,這完全是行政長官的權力。這不是偏幫行政長官,要知道行政長官用上這個對決的權力時是要付出代價的,如果在立法會解散重選之後仍然通不過法案的話,那行政長官就要辭職。

這場政治對決的主動權全在行政長官手上,即由他來定義甚麼事情才用上政治對決。泛民到底如何逼迫政府?《基本法》根本沒有提供手段,說到底,權還是在行政長官的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