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08/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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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淫辱女室友 少女判更生

本文重點
【本報訊】三名少女在女童院拘留期間,用梳插一名女室友的下體,又扯對方恥毛,共被控兩項非禮罪,其中一名十六歲被告早前否認控罪,她昨在粉嶺法院被裁定罪成,裁判官指她雖不是主腦,但她在其餘二名被告唆擺下,參與性虐待事主,故需判她進入更生中心。

三名被告分別十三歲、十六歲及十七歲,三人被控於今年一月十七日及十八日,在屯門一間青少年之家非禮十四歲女事主,其中十三歲及十七歲姓麥被告早前承認控罪,分別被判入更生中心及感化,十六歲姓黃被告不認罪。辯方求情時指,被告在還押四周後,對事件已感後悔及有深切的反省,其家人亦全力支持她改過。

不認罪顯無悔意

裁判官判刑時稱案件在女童院發生,令控罪更見嚴重,雖然被告不是主腦,但她不認罪,顯示她並無悔意,故判她進入更生中心。

案件編號:FLCC 1595/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