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08/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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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兩女生劫的士 齊受囚禁刑罰

【本報訊】兩名初中女生聲稱為好友籌錢持刀行劫的士司機,二人早前在荃灣法院承認搶劫罪,裁判官昨判刑時指案情嚴重,成人干犯同類案件,一般要入獄六至七年,若判二人非囚禁式刑罰,實在是脫離現實,故判十五歲被告進入更生中心,十三歲被告則須接受感化年半,其中首九個月須入住屯門兒童院。

持刀指嚇 捏司機頸

兩名被告分別十五及十三歲,就讀中一及中二,被控於今年六月一日,在葵涌興盛路芊紅居外與一名在逃人士,搶劫五十歲事主黎樹強六百六十元及一部手機,期間曾捏事主頸部,亦持刀指嚇,兩人逃走時被事主及一名在場的救護車司機截獲。

辯方律師求情時指,首被告被囚禁一段日子後,表現得沮喪和後悔,報告指她在拘留期間表現得循規蹈矩,坦白承認所作行為。首被告在自撰的求情信中稱,經今次事件後已懂得分辨是非黑白,並察覺母親變得憔悴,深知自己的衝動性格,闖了不少禍,明白要為自己的過失負責。

首被告的母親亦有為女兒求情,她承認因工作而忽略女兒,現已將生意業務遷回家中,以便有更多時間陪伴女兒。

次被告的代表律師亦指,當事人只有十三歲,過往並無犯罪紀錄,其母在求情信中指,次被告為人乖巧,因誤交損友而犯事,現已很後悔,想改過並繼續讀書,並願意進入屯門兒童院接受住院式訓練及答應遵守較嚴格的宵禁令,盼重回正軌。

案件編號:TWCC 700046/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