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法例規定,升降機擁有人須每年安排註冊承辦商及工程師檢查升降機一次,如機電署在檢查限期過後卅五天仍未收到證明書,就可發出「表格9」命令擁有人盡快檢查,若再等廿一天仍未有回音,就有權發另一份「表格16」命令停用有關升降機。
勒令停用升降機又不了了之
法例雖然鮮明,但申訴署發現機電署執法寬鬆,制度形同虛設。調查後揭出○五至○八年每年都有逾萬五部升降機未能在卅五日內提交檢查證明,但署方僅發出六百至千四封催辦通知書。
申訴署又批評機電署通常在檢查逾期七周後才發催辦通知書,之後再等十一星期才發第二次催促,大大延誤法定期限,而發通知的時間亦不統一。更離譜的,是機電署過去幾年只曾兩度行使執法權力,包括○五年向一個逾期達一百四十二日未交報告的升降機擁有人發出「表格9」命令。另一個案是向逾期一百零三日的升降機擁有人發「表格9」,再在廿一日後發「表格16」勒令停用升降機。不過,上述個案最後都沒有檢控任何人。申訴署亦留意到,機電署現行機制下,根本未能查明究竟是承辦商、工程師抑或是業主延誤交檢查報告,造成執法困難。
無詳細紀錄 管理差行動慢
申訴專員黎年表示,市民愈來愈關注升降機安全,但機電署卻「制度鬆散,執法不嚴」,過往的工作亦沒有詳盡紀錄,反映制度漏洞多多,管理出現問題。他提醒機電署必須嚴謹執法,若有違規行為必須盡快採取行動,亦要將所有違規或處分行動公諸於世。
他又批評,機電署沒有設定檢查證明書須展示在升降機顯眼位置的標準,提醒署方應修訂格式,規定該份證明書須貼在市民清晰可見的地方,及以粗黑體展示有效日期,亦應推廣政府及使用者共同負責監管制度。
機電署回應過去幾年只發出兩封檢查命令,是察覺到大多避交報告的升降機,在最後限期前經已做完檢查,所以升降機是安全運作。署方指,尊重及同意申訴專員的意見及建議,十三項建議中,已有六項在過去七個月推出,包括調查逾期十二星期的個案。可是社會最關注的註冊升降機承建商保養表現評級制度,署方指最快要待下月初在機電署網頁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