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08/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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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廉署搜令合法 律師行付訟費

【本報訊】廉政公署前年調查澳門前運輸工務司長歐文龍,涉嫌利用香港公司收賄之案件時,向裁判法院申請搜查令,從黃乾亨黃英豪律師事務所檢走一批文件。律師行其後向法庭申請司法覆核,質疑搜查令不合法,其中一點指搜查令違反「法律專業特權」,結果律師行獲判勝訴,但法庭僅判廉署象徵式賠款一百元。廉署不服判決,早前提出上訴,上訴庭昨日裁定,原審法官對有關法律觀點有錯,判廉署上訴得直,律師行並且要支付廉署訟費。

上訴庭判詞指翻查案例後,認為法律專業特權雖然必須受到保護,但並無法律依據,強制裁判官要在搜查令中列出保障該特權的附帶條件,所以原訟庭的判決有錯,因此判廉署得直。

案件編號:CACV 4/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