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08/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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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與11歲繼女性交警加刑

任職警隊廿九年獲逾廿次嘉許的高級男警員,在繼女十一歲及十三歲時,兩度在家中與她非法性交,去年初繼女離家出走,被尋回後始揭發。被告去年底於高院承認兩項與未成年女童非法性交罪,當時獲輕囚三年;律政司不滿刑期過輕及法律原則犯錯,昨於高院提刑期覆核。上訴庭聆聽陳詞後接納要求,將被告加刑一半,改判他監禁四年半。

四十八歲男被告,於七九年加入警隊,承認一項與未滿十三歲女童非法性交及一項與未滿十六歲女童非法性交罪,女事主是他的繼女,事發期間分別十一及十三歲;原審高院法官賴磐德當時判他兩罪分囚三年和兩年八個月,但准同期執行,即共囚三年。

上訴庭昨裁定原審官不但給予被告過多的減刑,且錯誤地將兩項控罪的刑期,全部同期執行。上訴庭指恰當的總刑期應為四年八個月,但鑑於被告今次已被大幅加刑,故改判被告入獄四年半。

案情指,女事主生於一九九四年,其母二○○二年由內地來港定居,但同年與前任丈夫分居,○三年結識被告並同居,○四年其母與前夫離婚。而女事主與妹妹○三年來港後,一直隨母住在被告家中,其母在○六年中與被告正式結婚,事主與妹改跟被告姓。

事主出走尋回 與女警傾談揭發

而被告則分別在○五年夏季某一日,在家中與當時年僅十一歲的女事主性交;另在○七年夏季某日,與當時十三歲的女事主性交。女事主去年初離家出走,警方後來找到她,她與女警傾談時揭露被告曾兩度與她性交的罪行,警方遂拘捕被告。

案件編號:CAAR 7/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