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重點
【本報訊】原訟庭法官張舉能在判詞中指,教育局規定智障學生在完成十二年特殊中小學課程後,要申請獲批才可繼續留校的政策,並無違反《殘疾歧視條例》。
提出今次司法覆核的十八歲申請人唐偉庭屬輕度智障,由母親代表興訟。他剛於粉嶺佛教普光學校完成特殊中學課程,要求留校一年,但因政府的資助撥款限制而未能如願。法官在判詞先指出,教局的證供顯示,年齡並非學生要離校的決定因素,只要學生提申請,學校又有學位,學生便可繼續留校。法官指,主流學校收重讀生,也受學額及重讀生比例限制。故申請人並無因智障受歧視。
申請人另一理據是,有失明失聰等障礙的學生要在廿歲前離校,待遇較智障生優厚。但法官指,上述學生要跟主流生一起參加公開試,而且政策不代表學生完成學業後仍可賴在學校到廿歲,故兩者又不能相比。
並非代表個案
申請人的代表律師聆訊時亦提出其他論點,例如政府隨新高中學制延長主流生資助年期,智障生亦應跟着。法官指,由於這些論點並無在申請書中列出,故不予考慮。
法官特別強調,知道判決會令申請人及其家人,以至支持者及校方失望,但本案僅針對申請人個別情況,並非代表個案,亦非要衡量整個特殊教育政策。法庭只可依呈堂資料考慮其要求應否成立,日後如有其他問題浮現,法庭仍會依法處理。
案件編號:HCAL 73/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