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重點
【本報訊】中學男教師在網上認識十六歲少年,得知對方對同性戀感好奇,藉詞「教功課」邀對方到其住所涉嫌作口交和肛交,事後並給對方二百元繳電話費。少年之後不欲再與他來往,想還錢了結關係,但教師又涉嫌恐嚇要將一段「刺激短片」上載要脅。教師原被控與廿一歲以下男子作同性肛交罪,案件昨於九龍城法院再提堂時,控方表示索取法律意見及參考高院案例後,將教師控罪撤銷,當庭釋放。
卅七歲被告翁志華原被控六月十八日於其深水埗住所內,與年齡在廿一歲以下的男事主X肛交。
滿16歲自願不涉罪
惟控方根據年前高等法院的案例指,只要案發中的男事主是自願肛交,而且事發時他已年滿十六歲,事件又在私人地方進行,並不構成罪行。
至於事主後來不欲再與被告來往,但遭被告透過手機短訊恐嚇要將一段「刺激短片」上網;控方指索取過法律意見後,有關片段或未能與性扯上關係,證據不足以起訴被告刑事恐嚇。 案件編號:
KCCC 3972/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