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校園自願驗毒計劃要如政府所願,產生阻嚇作用,「自願」計劃必須實質是「強迫自願」計劃,即學生有不驗的自由,但拒絕的後果可能比被驗出濫藥還要嚴重。
這些後果可能是在校內受到「軟性」迫害,包括操行分的服從及合作環節不合格;在沒有客觀成績評核準則的科目,如作文、會話、美勞等特別低分;喪失參加校隊資格等。或以未能確定學生有否濫藥為由,強制拒檢學生在全學年的周六早上回校上「預防濫藥課」,不出席便視作曠課論;之後更要考試,不合格須重上整個課程。
學校若如此對待個別學生,肯定違反教育則例,也許部分學校急於求成向政府交差,在衡量過學生難有實據指證學校針對後,鋌而走險,但亦不能排除部分不忿學生及其家長最終訴之於法。
學校無權強制學生驗毒,但是否有權強制學生上「預防濫藥課」,不得而知。關鍵相信是這類課程是否可被視作常規課程及學生是否無權拒絕學校的指派。若兩者皆是,學校才有權強制學生上課。
計劃成敗若繫於學校執行合法性成疑的壓迫手段,後果只會是重創教學互信、衍生其他校園紀律及操行問題。若政府對抗校園濫藥有承擔,便不應把解決難題的責任推到校本層面,而是先立法賦予權力,讓學校堂堂正正依法辦事,這是對學生、對家長、對整個社會的最好交代。否則,校園禁毒可休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