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黃家豪/圖:崔祖佑
發展局、勞工及福利局、民政事務局及民政事務總署均表示,沒有要求外判承辦商的員工申報刑事紀錄,或接受品格審查。食物環境衞生署表示沒有要求承辦商申報員工刑事紀錄;而康文署表示,承辦商有責任決定其申請人是否適合受聘,署方沒有承辦商外判員工任何刑事紀錄。
盡心盡力工作突被炒
衞生署「阿茂整餅」,「玩殘」一名市民。五十多歲的陳先生憶述這次慘痛經歷,他在今年五月到衞生署一間外判商申請做臨時搬運工人,被職員查詢曾否犯案時,陳坦言在數年前曾因打架而留有案底,被法官判罰款五百元,毋須坐牢。不久接獲受聘通知,六月一日上班。
他的工作地點是沙田圓洲角診所貨倉,該貨倉主要擺放廁紙、掃帚及垃圾桶等,由衞生署一間外判商管理。陳深知現時經濟不景,覓得工作已算走運,故受聘後盡心盡力工作。約三星期後接獲外判商通知,需到衞生署總部的聘任組報到及遞交身份證明,後來被要求到警察總部印手指紋。
他以為有關手續只是「例行公事」,詎料到上月十三日突接獲外判商來電,謂由於衞生署不批准,要與他解約,一周後離職。陳不忿說:「我只係做苦力啫,而且搬嘅都係啲廁紙等唔貴重嘅嘢,點解會被炒?若迫不得已,惟有申領綜援!」
稱審查乃「運作需要」
聘用陳的外判公司發言人強調,該公司對社會待業人士持開放態度,而與衞生署簽訂的合約條款規定,所有受僱於衞生署轄下診所或健康院的員工均必須通過健康及品格審查,由於陳未能通過有關審查,該公司又未能安排其他適合工作,才按僱傭條例解除合約。
衞生署發言人指出,若發現申請人填報的刑事紀錄資料,與實際紀錄不符,會令申請人喪失獲錄用資格,即使已獲錄用亦可終止,而陳先生在入職表格上填報的刑事紀錄資料,與該署「紀錄不同」。發言人補充,因應「運作需要」,在委託外判商聘請員工時,合約清楚列明在申請人同意及簽署下,為申請人進行刑事紀錄審查,申請人並要申報有否犯罪紀錄。
被署方指「紀錄不同」,陳先生感到很冤枉,他堅稱沒有刻意隱瞞紀錄意圖。他向記者承認,除了打架外,在○三年曾被起訴管有未得醫生證明的一粒「威而鋼」(又名偉哥),當時被判守行為及罰款五百元,他以為申報時只需要報上其中一項及最嚴重的紀錄便可,何況兩宗案件均屬輕微罪案,又在多年前發生,若署方認為他不誠實申報,他也無話可說。
協助陳先生的沙田區議員楊祥利直斥衞生署做法很有問題,應給予有案底人士工作機會,何況事主只犯輕微罪行,只被法庭罰款了事。立法會議員王國興更謂,搬運工人等同苦力,不涉及機密資料,署方做法極不合理。
帶頭歧視有案底人士
一直協助釋囚融入社會的立法會議員梁耀忠批評,署方帶頭歧視有案底人士。梁說:「輕微刑事紀錄三年後會被剔除,良民證都申請到啦,衞生署應檢討聘用機制。」
「懲」而「教」不足釋囚難搵工
有案底而沒有被判監人士覓工作難,至於每年約有九千名釋囚重投社會,他們要覓工作,更加是難上加難。原因包括在囚時就業培訓不足,以致出獄後難找到工作,結果要「撈偏門」,甚至再次犯案,在惡性循環下再度入獄。據懲教署在○一年至○五年的資料顯示,每百名釋囚當中,有逾四成會再度入獄,顯示「懲」同時,當局也應提高「教」的質素,才能令釋囚真正有機會融入社會。
一個社區組織在三月公布一個關於釋囚的調查,訪問了七十八名曾犯事的更生人士,九成六被訪者表示在囚期間,署方所安排的技能訓練,未能協助他們尋找工作,逾四成更說這些訓練與時代脫節,如製衣及木工,至於剪髮培訓,髮型來來去去都是「鮑魚刷裝」,根本不能應付現時社會需要。另外,逾半被訪者謂見工時被歧視,結果只能獲得臨時工,甚少找到長工。
私隱署:申報權僱主話事
政府部門外判商或其他私人機構聘請保安員的要求,較臨時搬運工嚴格得多。如發展局、民政事務局、民政事務總署及康文署均表示,外判保安服務合約會要求承辦商確保提供服務的保安員,須持有《保安及護衞服務條例》所簽發的保安人員許可證,該條例對保安人員許可證的審核資格,已有既定準則。
香港社區組織協會幹事吳衞東指出,若市民在申報時沒有如實填寫,一旦被發現沒有如實申報,除會影響工作外,亦有機會被指訛騙或虛報資料。他曾去信要求私隱專員公署及政府部門解釋,向申請者索取犯事紀錄的理據,私隱專員公署回覆稱只要僱主認為理由合適,便可要求申請人提供相關資料,沒有違反《私隱條例》。吳認為這個申報做法有不完善之處,建議若從事工種不涉機密或低技術,如清潔及搬運,應該豁免申報刑事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