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重點
有「扒手剋星」之稱的旺角警區特遣隊警長馮顯樺,涉嫌包庇該區的色情及販毒活動,廉署在○七年間,派出臥底喬裝淫業大亨,透過兩名毒販與馮接洽及要求包庇。馮雖未有作出實際行動或收取利益,但卻向臥底提供可防避執法部門查牌,及幕後人士免受刑責的「妙計錦囊」。案件經審訊後,法官昨日於區域法院裁定馮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立,判被告入獄六個月。
法官判刑指,第三被告馮顯樺(四十七歲,下稱馮)身為資深警長,過往曾獲上司嘉許,但不潔身自愛,誤交損友,並向不法分子給予非法意見,雖然其「意見」只屬一般,但行為愚昧,助長罪惡知法犯法,亦令警隊蒙羞。雖然馮因犯案已失去工作及長俸,但絕不能予以輕判,必須判囚以懲。
以為不收利益不犯法
而同案任中間人的兩名被告,分別是任裝修工人的首被告劉劍雄(卅九歲)及無業的次被告朱晏賓(卅九歲),則在早前已各承認一項串謀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昨日各被判囚一年。
法官裁決時指,馮與廉署臥底的兩次會面中,先後提醒對方要聘請「持牌人」,以免幕後主腦為會所涉販毒及賣淫事宜背上刑責;亦提醒不要將會所經營得「太高調」,從而被列入黑名單。法官指馮的言論明顯針對執法部門而給予意見,令販毒和賣淫事業可順利進行,雖馮無意圖從中取利,但以為不收利益,便可道出非法意見,此舉實在是對法律無知,遂裁定馮的罪名成立。
案情指,廉署在○七年二月派出兩名臥底假扮欲經營私人會所的商人,透過為毒販的首次被告介紹而認識馮。同年的六至七月,首及次被告曾建議兩名臥底,將其會所的部分股份轉給馮,而馮就會向臥底「通風報信」。期間馮兩度與兩名臥底及首次被告見面期間,就私人會所的毒品及賣淫活動,以及如何逃避警方的執法行動,提供不少意見。
案件編號:DCCC 297/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