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7/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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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後駕駛飲愈多罰愈重

本文重點
交通諮詢委員會昨討論打擊酒後駕駛的立法建議,同意政府加重罰則,引入「超標愈多、罰得愈重」的累進式三級制刑罰。駕駛者每一百毫升血液的酒精含量達五十至七十九毫克,初犯可被判停牌最少半年;如酒精含量達一百五十毫克或以上,最高可被判停牌最少五年。當局又建議,將酒精濃度超標作為加重危險駕駛刑罰的因素,並新增「危險駕駛引致他人嚴重受傷」罪行;而危駕引致他人死亡的停牌年期,日後將與醉駕停牌期劃一為最少五年。

根據港府建議酒後駕駛三級制罰則,第一級為每一百毫升血液含酒精五十至七十九毫克,首次定罪停牌最少半年;第二級酒精含量八十至一百四十九毫克,初犯停牌最少一年,再犯停牌最少三年;第三級為酒精含量一百五十毫克或以上,初犯停牌最少兩年,再犯停牌最少五年。

交諮會主席認同

交諮會主席鄭若驊表示,該會同意政府採三級制檢控酒後駕駛者,令市民明白有關罪行的嚴重性。現行法例下,駕駛者每一百毫升血液的酒精含量達五十毫克即屬違法,初犯者刑罰是停牌不少於三個月,再犯則停牌兩年及監禁最高三年。

她認為現時停牌期太短,部分人可能抱「博吓」的心態,現建議將懲罰與飲酒多寡掛鈎及延長停牌期,可收更大阻嚇作用。該會又同意政府建議,若血液內酒精濃度超過法定五十毫克三倍,在所有危駕刑罰中,應是一項加重刑罰的因素;據悉,當局傾向加重刑罰五成。

交諮會亦支持港府引入「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嚴重受傷」的新例,有關刑罰將介乎危駕及危駕引致他人死亡之間。消息指,刑罰最高為監禁七年。鄭若驊說,嚴重交通意外對傷者及其家人帶來極大傷害,其他國家如澳洲亦有類似條文,該會贊同引入新例。

她又謂,危駕引致他人死亡,最少停牌僅兩年,與當局建議醉駕最高停牌年期不對等,故已建議當局考慮劃一停牌罰則,即最少停牌五年。立法會本月十七日將討論有關立法建議,最快下個立法年度獲通過。

香港汽車會副會長江日雄表示,對付酒後駕駛不法司機,刑罰愈重愈好,相信漸進式罰則可收阻嚇作用。

他期望當局盡快落實新例,減少醉駕引致的車禍。鐵騎力量副主席陳志忠謂,無論違法司機停牌多久,都無法補償車禍中失去的生命,但加強刑罰有助提高阻嚇性,建議大幅提高監禁期,相信更有效阻止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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