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06/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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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署職員逼內地妻墮胎

【專案組報道】地政總署一名職員被指強迫懷胎八個月的妻子,冒死墮胎後將她拋棄,更撕毀她的證件,任由她流落深圳不理死活,妻子無法聯絡他,又沒有生活費,被迫靠「捽腳」維生。棄婦終由好心恩客仗義相助,把她的千言控訴書轉交本報,揭發無情漢的劣行,惟薄幸郎一句「我養唔起她!」試圖將責任推卸。

好心港客代求助本報

慘遭遺棄的女子姓張,二十八歲,○八年十月與拍拖三年、任職本港地政總署的五十一歲男子在內地湖南奉子成婚。張女領取港澳通行證後,○八年十一月與丈夫到香港基督教聯合醫院,預約產前檢查及分娩服務,預產期是今年二月。正當懷胎八月、準備就緒時,有人突然提出墮胎及離婚。

「我沒錢,養不起小孩。」今年一月,張女感到丈夫突然極冷淡。她拒絕墮胎,但有人即時反面講明「你不墮胎就離婚」,臨盆在即的她還遭人撕掉港澳通行證。

為留住丈夫,張女終決定冒死接受引產手術。二月廿七日,她與丈夫乘搭十二小時火車,由深圳遠赴湖北診所接受引產手術,三月五日,拖住極度孱弱的身軀,被丈夫「押」返深圳,有人再度提出離婚,她被停止支付每月六千元家用,被迫淪落深圳,倚靠在腳底按摩店,賺取微薄收入養活。

她有冤無路訴,寫下千言書,終遇上一位港人恩客仗義出手,才把她的遭遇公諸於世。

本報聯絡張女任職地政總署的丈夫,他承認提出放棄骨肉,他又承認養不起妻子,才要求離婚,因他已欠下廿多萬信用卡款項。他更辯稱妻子可能是患上抑鬱症,才會這樣控訴。「佢墮胎後成個人變晒!」

婦產科醫生余啟文表示,香港不容許懷孕廿四周以上孕婦墮胎,醫生需能證明嬰兒不適合生存,或嬰兒危害孕婦性命才可做手術,否則會被醫務委員會徹查。

法律界人士黃國桐稱,「喺香港落咗八個月大嘅嬰兒,如果無兩位醫生證明,就是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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