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重點
【本報訊】針對無良僱主漠視勞資審裁處及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的裁決,持續拖欠員工薪金,政府提出《2009年僱傭(修訂)條例草案》,建議若僱主故意及無合理辯解下未按勞審處或仲裁處裁決支付欠薪,便屬刑事罪行,會被當局檢控,最高可被判罰款三十五萬元及監禁三年。修訂條例草案將於明日刊憲,下月八日提交立法會首讀。
困擾勞工界40年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張建宗指出,有關蓄意拖欠薪金的問題已困擾勞工界四十年,相信修例可打擊有經濟能力而故意拖欠裁斷款項的僱主,令打工仔的辛勞得到回報。
現行法例已將欠薪刑事化,違例僱主會被檢控,但若打工仔就欠薪入稟勞審處或仲裁處追討得直,而僱主未有遵從裁決,工人只可自行聘請執達主任抄封僱主或循民事追討,但部分僱員因經濟能力有限而放棄追討,權益不受保障。
政府消息人士指,修例正是針對一些有經濟能力而又故意逃避支付裁斷款項的僱主,根據現時法例,僱主欠薪可被檢控,若再加上逃避支付裁斷款項,僱主會干犯兩項罪名,若僱主屬有限公司或法團,其董事一旦被證明同意及縱容有關情況,同樣會被檢控。
勞工處去年共轉介四千四百七十三宗個案予勞審處處理,而勞審處平均每年處理不足一萬宗個案,當局並無統計當中有多少宗未有支付裁斷款項個案,而勞工處去年七月成立支援小組,協助經勞審處追討但未能獲取裁斷款項個案,至今年五月共有二千八百一十六宗求助,部分會轉介申請破欠基金或透過法律援助署申請僱主清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