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女子鄧玉嬌用刀殺死強行要求提供特殊服務的官員。從審判結果來看,這是一宗雙贏的案子,網絡人士發起的聲援號召,成功爭取到案子的勝利,網絡公義得以彰顯;法庭方面可以順應民意而判決,平息民憤,紓緩政治壓力,亦挽回一點面子。
只是,如果從審判程序來看,由始至終社會贏不到甚麼。首先,鄧氏從殺人到被公安拘捕、從關進精神病院到被輕判處理,都是被冠以「故意傷害罪」而非「自衞殺人罪」處理。她最後被判有罪但毋須服刑,是因為法庭以她有精神病為由而格外開恩,所以,坊間如果以為鄧氏是無罪釋放,那就錯了,原則上她仍然是犯上殺人罪。
第二,是法庭的判決完全由民意主導。司法制度下,法庭裁決原則是應該不受外間環境及意見影響,儘管有時會發生判案不公。不管鄧氏是犯了故意傷害罪還是自衞殺人罪,她絕對需要負上一點刑責以正法治精神;要是她有精神病,法庭就更要判她強制接受精神治療。但最後鄧氏被判當庭釋放,沒有任何刑事責任,法律上這是說不通的。這亦證明了法庭判決受民情影響,要是有絲毫哪怕是一個小小的懲罰加諸於鄧氏身上,恐怕都會受到民意的衝擊,龐大的政治壓力逼得司法制度也要就範。
有人說,這是內地維權的一大勝利。勝利何在?鄧氏只是一個當庭釋放的殺人犯,她的犯罪事實是不可能改變的。社會的「公理」由網民去決定,本來由司法制度去決定的判刑變成由民間公審的結果,內地的司法制度,似乎仍停留於數百年前的「包公式審判」。
縱然,民間為這次勝利而感到高興,然而,對司法界而言,這是一大悲哀。長此下去,內地的法治將不會有任何進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