轟動全國的「鄧玉嬌手刃淫官案」終於有了審判結果:湖北省巴東縣法院十六日對鄧案作出一審判決,法庭認定,鄧玉嬌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屬於防衞過當。惟鄧玉嬌屬於限定刑事責任能力,又有自首情節,所以對其免予處罰,並予當庭釋放。
鄧玉嬌能避過牢獄之災的表面原因有三點:一是根據《刑法》規定,防衞過當本身屬於「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情節。二是根據精神病醫學法醫鑑定:「鄧玉嬌為心境障礙(雙相),屬部分(限定)刑事責任能力。」三是自首亦屬於「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節」。所以,鄧玉嬌為抵抗淫官的不法侵害錯手殺人而免予刑責是幸運的,也是史無前例的。
但是,被網民稱為「烈女」的鄧玉嬌之「幸」,畢竟是異數而非必然。鄧案發生後,當地公安機關一方面未能全面收集案件相關證據,對涉嫌有份向鄧女施暴的另一受傷淫官也未及時進行刑事調查和採取必要措施;另外,辦案機關通報情況時違背客觀、公正、獨立原則,有意跟隨當地政府的「通報」,企圖謀求「口徑一致」,有官官相護、枉法追訴、行政干預司法之嫌。若非網絡輿論監督在此案的偵查和案件審理過程中鋪天蓋地的民心、民意、民氣震懾,令法院感到眾怒難犯而有所顧忌,恐怕在中國普遍司法不公正、監督不到位的大氣候下,鄧玉嬌實在不易逃出鬼門關!所以有網友說,鄧玉嬌案「勝利」並不值得歡慶,甚至還讓人感到了幾分沉重!
顯而易見,如果內地官場權力仍然不受制約、監督,司法依舊不獨立,行政腐敗與司法腐敗照樣互相勾結,則「幸」的只有一個鄧玉嬌,而千千萬萬個張玉嬌、李玉嬌仍處於「不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