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6/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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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劣天氣停工法例不詳

本文重點
【本報訊】對於工人在惡劣天氣下仍然冒險坐吊船工作,有工會感到震驚,認為是勞工處未有制訂具體法例指引,罔顧工人安全。

工業傷亡權益會總幹事陳錦康表示,法例雖然有對吊船作出規管,當中包括不應在惡劣天氣下使用,但所謂「惡劣天氣」並無清晰界定,若能清楚列明為黃雨、紅雨、黑雨及雷暴等情況下禁止使用,工人的生命安全才得以保障。

無法抗辯

陳補充,現時不少工人為保飯碗,對僱主要求難以拒絕,法例不清晰,亦令他們無法抗辯。

香港建造業總工會理事長蔡鎮華認為,僱主要工人在黃雨等惡劣天氣下坐吊船工作,實「搵工人條命較飛」,法例規定僱主應確保工人在安全情況下工作。

勞工處發出的《安全使用操作吊船工作守則》,內容提及如風力引致工作條件惡劣,便應停止工作直至風力轉弱。若附近一帶正有雷暴、下雨,又或掛起強風訊號,便不該使用吊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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