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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廿一歲青年聲稱覺得住所對面小學的女生「合眼緣」,便趁受害女生離家外出或放學返家時截住搭訕,甚至動手阻止受害女生離開。青年早前於區域法院承認四項非法禁錮及一項遊蕩罪後,被精神科醫生診斷患有孌童癖,對年幼女童會產生性興趣,而且再犯機會甚高。法庭以被告有非禮女童前科,視他為慣犯處理,判他監禁廿八個月。
有露械非禮案底無悔意
被告李祖康(廿一歲),任職侍應,有「露械」及非禮案底。他早前認罪後,法庭替他索取精神及心理報告。精神科醫生認為他患有孌童癖,有計劃而犯案,加上被告無悔意,對自己的認知貧乏,因此再犯機會甚高,建議要被告接受心理輔導。
心理學家亦發現,被告喜與年幼女童一起,十五歲犯非禮罪,至今仍有觸碰女性的衝動,對年幼女童會有性興趣,雖然他表示願意接受治療,但因為他求變的動機不足,因此仍然有再犯的機會。
法官指,聽過專家的意見後,毫無疑問監禁是唯一合適的判刑,而從案情來說,被告雖只以輕微的武力拉着受害女童,一遇反抗便會放開她們,但已令她們感到極大的恐懼。
判阻嚇性刑罰保障女童
法官又指被告之前兩次犯案,受害人亦是年幼女童,顯示他是這方面的慣犯,故此必須判他阻嚇性刑罰,以保障全港女童的安全。
法官坦言,若被告最終未能在獄中改過自新,至少能確保住在被告附近的年幼女童,在一段時間之內不再受到侵擾。
辯方昨再求情時,呈交多封被告參與基督教救世軍卜維廉隊的牧師、幹事及隊員的求情信,指被告為人勤奮有禮、性格溫純,律師強調被告決心改邪歸正,亦獲家人支持,故希望法庭給他機會。惟法官回應無疑被告在教會給人良好印象,但被告一而再、再而三地侵犯年幼女童,顯示被告有不為人知的陰暗面。
被告早前承認,於去年九月至十二月間,先後在將軍澳寶林邨內不同大廈的走廊或樓層電梯大堂,非法禁錮四名年齡介乎十歲至十三歲的女事主A、B、C及E,以及曾在寶寧樓的樓層電梯大堂遊蕩,導致女童C及D擔心自身安全。五名女事主均是邨內一所小學的學生。
案件編號:DCCC 82/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