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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立法會昨日完成審議《在囚人士投票條例草案》,在本月二十四日進行二讀和三讀。草案建議在囚人士可用其監獄外或入獄前的住址登記成為選民,但部分議員關注那些已「無家可歸」的終身監禁囚犯,能否當監獄為家作為選民登記住址,於監獄所在的立法會或區議會選區投票。政府質疑做法可能扭曲選舉結果和掀起新一輪法律訴訟,與議員各執一詞。
法院去年裁定政府禁止在囚人士投票違反《基本法》,政府被迫修例補鑊,建議在囚人士可用其監獄外或入獄前的住址,登記成為相關選區的選民,若他們已喪失在獄外的住址,則可按其身份證登記住址登記成為選民。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副局長譚志源解釋,截至今年六月為止,本港共有二百七十四名終身監禁囚犯,當中約二百人囚禁於赤柱監獄,若容許他們以監獄作為登記住址,可能對當區區議會選舉結果產生影響,成為落選候選人提出選舉呈請理由。
議員斥當局解釋荒謬
議員梁耀忠直斥當局的解釋荒謬,因為不會有人為了區區一次選舉而蓄意犯法,博取被判終身監禁在監獄種票。劉慧卿更質疑當局是否擔心囚犯大多是仇視政府,推斷他們一定會投票給反政府候選人,因而不想他們集中在某一選區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