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洗衣店東主因不滿被追收商業登記費與稅務局職員爭執。數日後他再到稅局,並於櫃枱縱火,幸好未有造成人命傷亡。涉案東主三周前於高院承認一項蓄意縱火罪,法官昨日審閱他的精神報告,報告指被告並無精神病,法官遂判他入獄四年。
灼傷腿部求醫被捕
此案被告胡建平(五十一歲),被控在去年十月二日,於灣仔稅務大樓四樓商業登記署縱火。他當日早上九時四十分抵達現場與職員爭拗,其後走到無人辦公的五號櫃位,拿出白電油及布塊點火,被告腿部期間亦遭灼傷。事件中稅局有三個櫃位及一批電子器材燒毀,需花費逾十四萬元維修。而被告則在同日稍後,由社工陪同到屯門醫院治傷時被捕。他稱因覺得稅局取去他所有錢而犯案。
雖然精神科專家在會見被告後,認為他犯案時有抑鬱徵狀,處於崩潰邊緣,但並無精神病變。專家又指他再犯機會極低,對公眾不構成威脅。但法官昨判刑時仍指出,被告帶備易燃物品到場,顯然非因衝動犯案。被告雖然選擇在無人櫃枱點火,但一樣具危險性,因在縱火事件中,最危險的並非火燄而是濃煙。期間法官又不點名提及年前的入境處縱火案,表示此類案件可帶來嚴重後果,今次無其他人死傷只屬幸運而已。
對其他人構成威脅
法官指出,被告犯案前因為曾與稅局職員爭執,而且有情緒抑鬱,處境雖令人同情,但在判刑時必須考慮到其行為對其他人構成威脅。綜合所有因素後,法官最後以六年監禁作量刑起點,因被告認罪,刑期獲減至四年。
案件編號:HCCC 47/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