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蔭權一句「代表香港人意見」引起軒然大波。自此以後,我們在講「代表」的時候也要格外小心,要避免代人辦事、代人發言,避免被追究責任;在發表立場時,要考慮清楚自己背後究竟「代表」了幾多位香港人,是否適合採用「代表香港人」的說法。
我們稱政府官員為「公僕」,他們的責任是服務市民,並非市民的主子。好比家裏有外籍工人,我們是老闆,他們是夥計,我們豈會把關係掉轉,把夥計們當主子般服侍?
有人說,官員可以代表香港,但不能代表香港人。出席國際場合,官員就是代表香港發言、跟其他國家打交道,這種「代表性」是我們授權予政府的,但是當談到意識形態上的東西,香港作為一個開放、包容不同意見的社會,在這領域「代表香港人」顯然談不上。
有議員質疑特首不能代表香港人,但反過來說,立法會議員也並不代表全港市民。眾所周知,立法會選舉的投票率都偏低,三百多萬選民中只有一百多萬人投票,又要劃分為五個選區,又有不同政黨競爭席位,充其量每一位當選議員只代表數萬名所屬選區的選民。要是以政黨來計算,最大黨也只代表四十多萬選民,佔不到百分之七,「代表性」實在說不過去。
近年來的情況,有議員挾民意之勢,在議會內做標奇立異的事;有人大肆宣揚所謂「香港核心價值」,別人不簽署就把他們邊緣化;有人提倡「民主」,卻不容其他「民主」的存在。香港人是推崇暴力、只會填鴨式地接受某種宣言、嚮往唯一一套民主信念的嗎?我想,要是他們代表着香港人,這是香港人的悲哀。
有人說,特首是八百多人選舉出來的代表,不是香港人的代表。但立法會議員也才是幾萬人的代表,遑論代表性?看來大家都是五十步笑百步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