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住七年始准領綜援婦覆核

【本報訊】政府限定居港滿七年人士才可申請綜援之政策,受到法律挑戰。一名內地婦人獲批單程證來港與夫團聚,豈料到港翌日丈夫便告猝逝。她因居港年期不足,綜援申請遭拒,遂申請法援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推翻有關政策。案件昨日在高院原訟庭開審。

基本法不分永久非永久

代表申請人孔允明的大律師潘熙陳詞表示,《基本法》保障香港居民有權獲取福利保障,條文並無區分永久或非永久居民,所以現行政策與《基本法》上述原則、以及人人平等的原則有牴觸,而且不批綜援予非永久居民的政策,亦帶歧視成分,只有在有極之重大需要的情況下才能接受,潘熙認為現今社會情況不足以破例。

本案之申請人現年五十九歲,○三年與港人結婚,○五年十一月獲批單程證,十二月廿一日來港定居,但申請人的丈夫於廿二日去世,她遂頓失依靠。因為她的丈夫生前未及將她加入戶籍,房委會在她丈夫死後收回有關住所。

她現於社區組織協會借出的一間房棲身,患有高血壓及糖尿病,依靠做散工維生。聆訊今日繼續,由代表政府的大律師回應申請人的論點。

案件編號:HCAL 127/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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