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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十三歲少女半夜夥友人流連遊樂場喝酒聊天,醉倒後兩次遭朋友召來同玩的兩名男子帶走性交,其中一次是「車震」,另一次更是幕天席地在屋邨籃球場發生。事後被捕的兩名男被告原被控強姦罪,昨於高院獲准改認較輕的非法性交罪。法官先索閱兩人的心理報告及女事主創傷評估報告,將兩人還押至六月十日判刑。
首被告彭志輝(卅歲)及次被告蘇嘉駿(十九歲)是從事冷氣維修的同事,兩人各承認一項與未滿十六歲少女非法性交罪。
一「車震」一籃球場犯案
案情指去年八月廿四日凌晨,女事主X的年齡是十三歲十一個月,當晚X和朋友在粉嶺和興遊樂場喝啤酒,其中包括由X帶來的次被告,稍後首被告和另一名姓黃男子則駕車往會合次被告,一眾人等改往上水安樂村繼續喝酒。期間首被告與黃某見X酒醉把她帶上車,並載她到上水安國花園新邨附近的河畔後,黃下車,首被告則在車上與X性交。
之後,兩人載X往粉嶺祥華邨與次被告會合,次被告則把X帶往附近的籃球場就地跟她性交後,才帶她會合其他朋友,X事後即時告知朋友及姑姐及報警。
辯方求情時指事件是酒後糊塗引起,而次被告更指對X「有感覺」,而案中不涉暴力。惟法官認為案情顯示X其實並不同意性交,只是控方不肯定兩被告是否知道她不同意,才接受他們改認非法性交;且X跟被告事前不認識,這亦是令案情嚴重的因素。
案件編號:HCCC 9/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