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有癲癇症的陳先生獨居於富昌邨,去年十月往內地求醫,今年二月曾通知辦事處職員因病未能依時交租,但四月返港後發現單位已被收回,財物全失,「以前我未試過欠租,點知醫病會搞到冇咗間屋,房署只係執剩兩袋衫畀我,好多嘢都唔見晒,真係好慘!」
房署發言人指陳於去年十月欠繳租金且失去聯絡,鑑於政策規定累欠兩個月租金或連續三個月遲交租金已違反租約,警告無效後單位可被收回。如財物於規定期限內無人認領將被拍賣,物主如欲領回,可扣除費用後將餘款交還。
社區組織協會幹事彭鴻昌指欠租收回單位屬正常程序,惟當事人過去紀錄良好,房署應酌情處理,「有啲病人會住成半年醫院,房署係咪要考慮吓?如果要拍賣,都應該等耐啲,搵唔到(戶主)先至拍賣?」彭建議陳先生可循民事途徑追討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