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違例停車揭政府烏龍撤控

一宗尋常之的士司機違例停車案,卻踢爆控方烏龍撤控事件。該司機去年於坑口一禁區涉違例停車候客,被警方票控後拒絕認罪,早前更在裁判法院呈上憲報公告,辯稱現場非限制區,雖成功令控方撤控但仍要付堂費。司機甚至乘勝追擊上訴至高院追討訟費,惟原審裁判官及高院法官均對控方之做法提出種種質疑,認為有關控罪與憲報公告「完全係兩回事」,控方中途撤控之做法更令人費解,最後亦否決他訟費的上訴。

上訴人李蠑祺,原被控去年五月七日早上十時,在坑口常寧路停車候客,由於該處設有一禁區標誌,表明該處於早上七時至午夜十二時期間不准停車,警方接獲投訴後以涉嫌違反交通標誌向上訴人調查,稍後更票控他。

原審時上訴人否認控罪,更於庭上呈上數張憲報公告,質疑現場並非憲報所指之限制區。結果控方因運輸署人員未能找到有關憲報資料,最終決定不提證供起訴上訴人,並將他《違反道路交通標誌》之傳票控罪撤銷。

法官質疑控方放棄起訴

原審裁判官當時已質疑控方之處理手法,認為控方於本案根本不需要舉證憲報公告是否將案發現場列為限制區;基於上訴人只屬「技術上」的撤罪,故此原審裁判官否決上訴人的訟費申請;惟上訴人認為「政府隨便浪費我嘅時間,又不用賠償任何費用」,早前上訴至高院。

高院法官昨頒下判詞,表明認同原審裁判官之評論及做法,更批評控方「法庭檢控人員為了公告嘅事而放棄起訴,很令人費解」,又說「假若法庭檢控人員不為公告嘅事遭誤導,上訴人絕對有可能被定罪」。法官揶揄「我實在睇唔到上訴人還能得到訟費嘅理由,(上訴人)可以成功定罪但(控方)沒有跟進,這還有賠償的問題存在?」

案件編號:HCMA 66/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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