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華懋的資深大律師張健利指出,龔如心是否在死前五個半月立下○六年遺囑,將她與丈夫王德輝建立的華懋集團留給一名有婦之夫(即陳振聰),是此案的關鍵,如果她沒有立下○六年遺囑,法庭便應確認龔如心○二年遺囑有效。不過,張則認為,陳振聰要法庭確認○六年遺囑有效,可謂困難重重。
王永祥指簽名是另一文件
張健利指,據稱是○六年遺囑見證人的王永祥和吳崇武,便是第一個問題。其中,王永祥曾聲稱,他所見證的是一份有遺囑式樣的文件,但只是一份送贈一千萬元的文件。另外,在科學證據上,華懋的筆迹專家Robert Radley及遭陳振聰棄用的筆迹專家Audrey Giles均指○六年遺囑上的龔如心簽名和王永祥簽名是偽冒的。
張健利透露,龔如心於定立○六年遺囑前一日已因身體不適被迫取消了一次地盤視察,她於立○六年遺囑當日更感到身體疲倦、呼吸急促、不能吃喝、心口和腹腔有積水,連自己的儀容衞生都照顧不到,被送入養和醫院,她當時根本沒有立遺囑的能力。
張健利稱,中文是龔如心首選的語文,○二年遺囑就是用中文寫成,龔如心準備該份遺囑前,曾有五個草擬版本,更一直親身參與草擬的工作。反觀,○六年遺囑是一份用打字機打出來的遺囑,用英文寫成,而且沒有錯誤,當時龔如心病重,故肯定是由他人準備,但不知是由誰人準備。龔如心與家翁王廷歆爭奪王德輝遺產時,已有很多律師協助她,她為何不找該批律師立○六年遺囑。
有心贈遺產 毋須付巨款
另外,張健利又指出,龔如心於○五年至○六年期間,曾分三次付巨款給陳振聰的公司,但不是為了商業上的理由,她每次都付6.88億元,「688」這個數字應有其含意。龔如心首兩次更是要透過借錢才付款,而第三次更是立了○六年遺囑四日之後,如果她有心將全部遺產留給陳振聰,她毋須付第三次款項。
張健利又透露,龔如心從來都無將陳振聰當作是遺產繼承人或華懋的繼承人,從來只當他是風水師,亦不會接受無血緣關係者做繼承人,甚至拒絕將陳的兒子收為養子。
案件編號:HCAP 8 /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