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詞有理:一樣罪名兩種判刑

都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恐怕只是一場美麗的誤會。

《東周刊》○二年刊登女星被虐照片,該刊前總編輯去年底承認發布第三類淫褻物品罪名,被法官大人判入獄六個月,緩刑兩年。但律政司不服判刑而提出上訴,結果這名前老總終於難逃牢獄之災,前日被上訴庭判即時入獄五個月。而在此之前,《東周刊》的出版商也已被罰款十萬元。

司法機構今次對《東周刊》既罰款,又判監,下手不可謂不重。當然,根據《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任何人發布第三類淫褻物品,最高可被判罰款一百萬元及入獄三年,所以,律政司的上訴可以說是振振有詞,上訴庭的判決更是理據十足。然而,人們不明白的是,同一條法例施予不同人的身上,為甚麼經常有不同的結果?就以臭名遠揚的壹傳媒來說,前前後後已經違例過百次,法庭往往只是輕罰一萬幾千元,和法例規定的罰則差天共地,為何律政司從來沒有提出上訴呢?

別以為壹傳媒只是發布第二類物品,罪名較輕,在香港有售的台灣《壹週刊》曾經報道大陸所謂吃嬰潮,既恐怖又血腥,被淫審處評為第三類物品,結果也只是被罰款兩萬元。同樣的罪名,《東周刊》前總編輯鋃鐺入獄,壹傳媒輕輕罰款了事,大家說說看,法律面前何曾人人平等?

其實,即使只是發布第二類不雅物品,最高也可判罰款八十萬元及監禁一年。然而,壹傳媒犯案逾百次,罰來罰去都是不痛不癢,如果說沒有人包庇和護航,實在很難令人相信。算了吧,當司法女神的天秤向一邊傾斜的時候,法律也就沒有甚麼平等可言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