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贈契約 獨佔大廳禁開冷氣
羅桂祥於一九五一年用十一萬多元買入壽山村道三十九號A所屬地段及在該地興建「丹林」,再於八一年將上址送贈給妻子羅朱淑冰,而羅朱淑冰於九一年立了一份送贈契約,贈送「丹林」給羅友仁及羅俊義兩父子,契約中更表明此舉是出於她對兩人的親情。豈料十八年後卻引發羅友仁父子兩人對簿公堂。
原告羅俊義,是被告羅友仁的兒子。「丹林」所屬地段面積約四萬一千平方呎,現時有一幢兩層高的建築物,地下一層實用面積約五千方呎,一樓的實用面積約二千方呎。入稟狀稱,羅友仁及羅俊義兩父子各自擁有「丹林」全部業權,其父不可以獨自佔用「丹林」內大部分的地方,如果將該處出租,他們也應平分租金。
惟被告及獲被告授權佔用「丹林」的人士,一直佔用「丹林」大部分地方,只留下一個沒有浴室及實用面積僅二百方呎的睡房給原告使用。獲被告授權佔用「丹林」的人士包括兩名司機、三名工人及兩名園丁,但原告從未准許有關人士佔用「丹林」。
被告多年來當自己是「丹林」的唯一業主,每當被告日間在「丹林」逗留時,被告常常會獨自留在大廳和飯廳,十分討厭有其他人與他一起,又不准任何人開冷氣。被告又不許原告擅自在「丹林」內招待其他人,以致多年來都沒有人到「丹林」探訪原告。
共用原告一半地方 年付60萬
有見被告及獲其授權的人士一直佔用「丹林」大部分地方,原告及被告兩人於○三年三月達成協議,名義上在「丹林」內劃出「楚河漢界」,父子兩人各可獨自佔用一半地方,而被告更答應每年付六十萬元佔用費給原告,以換取獨自佔用自己的一半地方及與原告共用原告的一半地方。
他們父子的協議雖於○五年三月到期,但被告仍一直付佔用費給原告至去年十月為止。原告及後向被告追討佔用費,被告不但未有付款,而且依舊佔用「丹林」大部分地方,去年十二月更不准原告安排自己的司機入住「丹林」。
原告現指,被告侵犯了原告的業權,而「丹林」的市值租金為每月四十萬元。原告入稟高院,向被告追討自去年十月起的市值租金,計算的基準為每月四十萬元或按被告佔用「丹林」範圍的比例計算。
案件編號:HCA 1128/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