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破產費用過高捱批

【本報訊】金融海嘯令個人破產宗數急升,但原來市民必須先向破產管理署繳交八千六百五十元行政費,才能正式向法庭申請破產。政府以收回成本為由,拒絕考慮讓申請人豁免或分期繳交該筆款項。議員炮轟政府僵化荒謬,令到本來已走投無路的市民,連申請破產的權利都被剝奪,永遠無法翻身。

議員轟規定不合情理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署理局長梁鳳儀昨日在立法會回應立法會議員的質詢時指出,現行法例規定債務人如欲申請破產,須向破管署繳交該筆費用,用以支付刊登憲報和報章廣告、向土地註冊處和公司註冊處查冊,向銀行索取資料,以及相關的印刷、郵遞和人手開支,而且該筆款項必須一次過支付,不得豁免或分期付款。

多名議員都批評有關規定不合情理。涂謹申炮轟當局的做法令無力還債的市民永遠都無法翻身,隨着欠債問題孳生的不良追債手法和社會家庭問題,所招致的公帑開支肯定高於八千多元。

他又說,若申請人向他人借錢支付該筆行政費,可能有違不得在破產前再借貸的法例,政府等於逼人犯法。

本身是律師的旅遊界謝偉俊亦指出,市民在走投無路下才被迫申請破產,不應連這個權利都被剝奪。他又說,其律師樓亦有處理破管署的外判個案,每宗收費只需五百元,質疑破管署收費過高。梁鳳儀強調,申請破產的成本理應由債務人自行承擔,盡量避免以公帑補貼,當局無意改變有關安排,但會就收費水平進行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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