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疑姦舊愛無業男游說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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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廿歲無業青年藉詞歸還物品,而在前女友住所登堂入室後,涉嫌趁機將她強姦。他因強姦案被捕後獲准保釋期間,又涉嫌於該案預審前,透過電話通話及手機短訊,游說前女友銷案,因而再惹官非。被告除被控一項強姦罪外,事後加控一項妨礙司法公正罪,案件昨於高院開審。

被告馮利明被控去年四月二日,於荃灣一住宅單位內強姦十九歲女事主,另被控在去年十月七至十一日期間,向女事主作出有妨礙司法公正意圖的行為,被告否認控罪,控方今日傳召女事主作供。

控方開案詞透露,被告與事主為舊同學,過去兩人曾拍拖但僅數個月後事主提出分手,惟兩人分手後仍保持見面及聯絡。

藉還化妝袋上門

去年四月一日,被告多次發短訊約會事主外出被拒,但當他得知翌日(即事發日)事主會往老人院作探訪時,他遂趁機陪伴事主探訪,之後兩人一起吃飯及逛街,但事主最後堅決拒絕由被告送返家。

惟她返家後,被告致電指她遺下了化妝袋及遊戲機,被告更堅持要親自上門歸還。

控方指稱,被告便是趁此機會上門事主家中將她強姦,事主受辱後告知朋友及由長輩陪同報警。被告被捕後,承認有跟事主親熱,但否認有性交;又指事主口頭雖抗拒,但認為她的身體語言是顯示願意親熱的。

控方續稱,被告之後被控強姦,獲准保釋候審,該案原在去年十月二日預審,但被告卻在十月五日,先透過網上MSN,託事主的一名朋友勸事主不作起訴,但遭該朋友拒絕。之後被告直接聯絡事主,於十月七日至十一日期間,向她發了四次手機短訊及至少一次直接通話,要求對方銷案,事主因此再報警。

案件編號:HCCC 189/08、38/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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