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化藥業認四罪罰20萬

生產含毛霉菌痛風藥「別嘌醇」的歐化藥業,被衞生署首次引用《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中之出售不宜食用的食物或藥物罪名票控,案件昨於粉嶺法院提堂,歐化承認四項控罪;裁判官指本案涉及公眾健康和利益,非常嚴重,但現行法例每罪最高只可罰款五萬元,未能反映案情之嚴重性;裁判官最後決定處以最高罰款額,判歐化四罪罰款共廿萬元。

被告公司歐化藥業,昨派代表律師出庭承認四項出售不宜食用的食物或藥物傳票罪名,違反法例132章《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該四罪內容只涉及向瑪麗醫院供應的三千五百餘粒「別嘌醇」,原被控的另外四項傳票控罪則獲控方不提證供起訴。

控方案情透露,衞生署今年三月揭發歐化的痛風藥「別嘌醇」含霉菌,更發現歐化於去年九月至今年一月間,分別向瑪麗醫院供應四樽共三千五百餘粒有問題「別嘌醇」,經抽取樣本化驗時,發現該些藥丸每克含霉菌由九百至六千八百粒不等。

署方亦曾到歐化藥業抽取部分「別嘌醇」化驗,發現有樣本每克含霉菌多達二萬粒。該署醫生解釋,若每克含霉菌超過一百粒,便會影響人體,霉菌更容易入侵癌症病人的內臟,可傳染疾病並造成器官衰竭,故醫生認為涉案四樽「別嘌醇」乃不宜服用的藥物。

歐化有三次不同案底

代表衞生署的主控官張維新在庭上透露,歐化過往有三次不類同案底,本案則是該署首次引用有關罪名票控藥廠,該罪最高刑罰是罰款五萬元及監禁半年。裁判官指本案非常嚴重,現時的最高罰款額不足以反映其嚴重性。張於庭外進一步解釋,該罪過往一般針對食物提出檢控,未嘗控告藥廠,另外因衞生署今次是控告公司,故法庭不能考慮監禁刑罰。

辯方解釋,「別嘌醇」因含澱粉成分而惹霉菌,並非因不合衞生而導致,而各國對容許的霉菌含量亦有不同標準,歐化事後已進行一系列改善措施,例如藥粉不能存放逾四十八小時。

案件編號:FLS3488、4067、4069&4071/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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