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憤慨判吳鎮宇付訟費

曾奪台灣金馬影帝的藝人吳鎮宇,早前被裝修公司興訟追收百二萬元尾數,被判敗訴及須全數付訟費,他不滿訟費判令,上周書面要求更改,昨被駁回,批評他在聆訊前提出大量爭議點,令原告要耗費大量心力金錢作回應,到開審時卻放棄爭拗,做法不合理,連法官也感到憤慨;法官又指原告原肯收回七成半尾數和解,被告不接納,故必須判被告全數負責訟費。

吳鎮宇(原名吳志強)與妻王麗萍,於○五年透過名下的順安物業有限公司(即被告),買入西貢碧沙路君爵堡一獨立屋作住所,聘請原告順輝裝飾工藝有限公司裝修,工程費三百七十萬元。但被告付了二百五十萬元後無付尾數,遭原告入稟追討。

早前原訟庭法官在判詞指被告率先向原告發律師信,指其裝修有十九處錯漏,又質疑其工人資歷,聲言或會報警,法官指信件帶威嚇性,質疑是被告不想付尾數,以其社會地位仗勢凌人,令對方不敢追數,法官最後判被告要支付裝修尾數,兼要全數負責對方的律師費。

斥吳氏夫婦行為差勁

被告上周向法庭呈交書面陳詞,要求更改訟費命令,改為按慣常做法評核訟費,法官昨日以書面判決駁回被告申請,並指被告要全數負責對方訟費,是因吳氏夫婦的行為實在非常差勁。

他指吳氏夫婦欠款之餘,於準備答辯及向原告提出裝修錯漏反申索期間,提出大量爭議點,令原告要耗費大量心力和金錢作回應,但到正式審訊時,卻逐步放棄這些爭議點,令原告的準備工夫白費。法官斥責吳氏夫婦的做法非常不合理,令法官也覺得憤慨。

法官又指原告其實在開審前已向被告提出讓步,同意收回七成半尾數便和解,但被告未有接納,只願支付廿八萬元,即不足全筆欠款的兩成半。法官表示,由於被告的不合理做法,令原告浪費大量原本毋須支付的律師費,故必須判被告全數負責訟費,否則原告便會因被告的行為而蒙受損失。 案件編號: HCA 1588/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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