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府建議修例補鑊

【本報訊】港府在「維港巨星匯」及破產警員被革職的紀律聆訊司法覆核中接連敗訴,只好提出補鑊措施,包括修訂有關文職公務員紀律程序的規例和指引,以及准許紀律部隊人員聘請律師出席紀律聆訊,但未有具體落實時間表。

高等法院在去年七月裁定港府就「維港巨星匯」事件對前投資推廣署署長盧維思作出的紀律聆訊違反程序,包括質疑政府拒讓盧維思聘請律師,以及曾蔭權違規授權下屬處理盧維思的上訴。終審法院上月又裁定警方不容許警員聘請律師出席紀律聆訊的條文違憲,下令警方須讓一名因破產而被革職的警員復職。

公務員事務局昨日向立法會提交文件,承諾就該兩宗判決採取多項改善措施,就「維港巨星匯」個案,當局已修訂《公務員(管理)命令》,容許特首授權他人處理公務員的紀律處分上訴;就文職公務員聘請律師制訂更詳細指引;加強對處理紀律個案人員的培訓;以及準備修訂有關主審人員舉證準則的指引等。

對於革職警員的個案,當局已聯同各個紀律部隊管理層成立專責小組跟進,研究方向包括統一各個紀律部隊的紀律程序、修訂被裁定違憲的條文准許紀律部隊人員聘請律師,以及就紀律處分覆核委員會的運作制訂細則。

六年192公僕違紀被革職

文件又指出,由○三年四月至去年底的六十八個月內,一共有二千六百八十名公務員被處分的個案,大部分是採取警告、譴責、嚴厲譴責、罰款或降級等較輕微罰則,僅有一百九十二人被革職,二百五十八人被迫令退休。被革職的公務員全為中低級人員,無一首長級人員被革職。超過三分二個案是因觸犯刑事罪行被革職,當中最多是觸犯防賄條例及盜竊罪,其餘三分一則涉及不當行為,最多是俗稱「蛇王」的擅離職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