驅鬼非禮相士重囚兩年

以相士自居的風化案積犯姜志偉藉詞驅鬼開運指插女文員下體一案,裁判官接納女事主供辭,指姜的辯解荒謬矛盾,昨裁定姜一項非禮罪成。裁判官並且形容此案是裁判法院審理過案情最嚴重的非禮案,加上被告曾因性罪行被判重監,出獄後不久又再犯,顯然是危險人物,法庭尤其需要保護無知迷信的市民,故重判被告入獄兩年,亦即裁判法院就單一控罪所能判的最高刑期。

裁判官直斥被告行為卑劣,利用女事主膽小、迷信及無知的弱點去侵犯對方,為滿足私慾而違反女事主對他的信任,所犯的猥褻行為亦極之嚴重,情節之離奇在裁判法院實屬罕見。裁判官又說,被告犯案亦非一時衝動,而是早有預謀靜待合適獵物上釣。

被告○四年亦因同類性罪行入獄四年半,出獄後不久即再犯本案,裁判官認為被告未能吸取教訓,是一名危險人物,必須重判以收阻嚇作用及保護市民安全,尤其要保護像女事主般未能即時識破被告把戲的較純真無知的人士。

裁判官指女事主誠實可靠

裁判官在判詞中指,女事主證供誠實可靠,對於細節的描述亦很仔細,接受辯方盤問時無絲毫動搖或迴避,相信只有是曾親歷其境才能作出如此率真回答。對於辯方質疑女事主沒有強烈反抗被告的侵犯,甚至認為「外國鬼講中文」並無不妥,裁判官認為只因女事主對被告有一定信任,故才以「寧可信其有」的心態任由被告擺布。

此外,女事主與被告本不認識亦無過節,相信無理由要誣告被告及為了誣告他而捏造一系列複雜情節。另一方面,被告的自辯理由則荒謬絕倫,如被告稱為了替全裸的女事主取暖才整個人伏在她身上,明顯是不合常理。至於曾否觸碰女事主恥毛或下體一事上,被告的供辭亦前後矛盾及反口覆舌,顯然大話連篇。

求情稱妻在內地母住院舍

綜合以上論點,裁判官裁定五十一歲被告姜志偉於去年十二月七日在其廣東道寓所內性侵犯女事主,即曾兩度指插女事主下體、整個人伏在全裸的女事主身上及強拉女事主的手觸摸自己下體。

辯方求情稱被告在內地有一名三十歲妻子,二人並無兒女,他獨居香港,尚有八十七歲年邁母親居於安老院,因母親剛中風及不良於行,他恐一旦入獄將無法見母親最後一面,望可輕判。辯方又強調女事主已是成年人及無證據顯示事件為她帶來永久精神或心理影響,被告亦無使用暴力,不過求情未獲法官接納。

案件編號:KTCC 8433/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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