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男看更見愛犬被輾斃後,認為「食得唔好嘥」下,將狗屍及內臟留下待日後食用,因而惹上官非,被控一項屠宰狗隻作食物罪。被告昨於觀塘法院認罪,裁判官判刑時認為無法證明被告是為食狗肉才下毒手,故輕判他罰款二千元,以及入獄一個月但准緩刑一年。裁判官對被告行為難以明白,不禁表示:「唔明點解自己隻狗畀車撞死,都可以劏得落!」
被告鍾暖康(六十六歲)被控二月六日在茶果嶺道一間木廠公司內,管有狗隻的屍體,而情況令人合理地相信該狗隻是使用作食物。
裁判官聆聽案情後,質疑被告是否為食狗肉才下毒手,此時被告引述自己口供紙的內容,指他曾承認因所養的狗於二月四日被車輾死,他回家後見牠頭部已毀爛,於是斬下狗頭棄掉,狗身的肉則「食得唔好嘥」留作日後食用。裁判官認為,若證據顯示被告是為食肉才劏狗,隨時會判他入獄三至四個月,但因欠缺證據,故予以輕判。 案件編號:KTCC 2012/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