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狗尾巴不敢碰 法律面前毀平等

司法界有句名言:公義必須被履行,而且要在眾人面前彰顯。佔旺藐視法庭案二十名被告先後被判刑,其中為首的黃之鋒及黃浩銘分別被判三個月及四個半月刑期,即時入獄,他們為自己的違法行為付出代價,固然是自己作孽自己受,但由於佔中禍首至今仍然無人伏法,因此今次判決遠遠談不上是彰顯公義,反而再次凸顯法律面前人人不平等。

為期七十九天的佔中已是無法無天,當法庭下達清場令後,一批佔旺人士仍然以暴力阻撓執達吏及警方清場,則是犯上加犯,理應重罰,以儆效尤,現在只有為首的「雙黃」被判入獄,其他大部分被告僅判緩刑及罰款了事,罪與罰是否相抵,司法機構是否再次對特定政治立場人士法外施恩,市民心中自有一桿秤。而從黃之鋒聞判後不當一回事,號召支持者繼續抗爭;黃浩銘拒不認罪且將入獄視為「修煉」觀之,儼然將判刑當成政治資本來炫耀,判決有沒有阻嚇力不言自明。

更令人難以理解的是,發生於佔中期間的七警案各被告全部獲刑兩年,前警司朱經緯亦被判囚三個月,執法者判得比違法者還要重,這到底是甚麼邏輯?司法公正又體現在哪裏?古人說,「禁而不止,則刑罰侮」,如果禁令得不到落實執行,那麼法律及判決就會受到輕視,香港之所以亂象叢生,法治之所以一再遭踐踏,說到底都是司法不公埋下的禍根。部分被告對獲刑不以為恥,反以為榮,充分反映佔中期間「違法達義」、「公民抗命」等謬種流傳,對社會尤其年輕一輩人荼毒之深。

歸根究柢,沒有佔中,就沒有佔旺,也沒有藐視法庭,更沒有警方被指執法過當等爭議。打蛇七寸,擒賊擒王,香港要撥亂反正,維繫法治尊嚴,就要從清算佔中禍首開始,但目前被繩之以法的都是魚毛蝦蟹,一眾佔中搞手及金主卻至今逍遙法外,毫髮無損,當局選擇性執法,選擇性檢控,違法有獎,執法有罪,難為香港自詡法治之區,根本就是笑話。

尤其是壹傳媒老闆黎智英,既被指為佔中黑手,又是最大金主,但至今未被檢控,這是甚麼道理?還有,黎智英涉及在大庭廣眾之下粗言辱罵及刑事恐嚇記者,打壓新聞自由,儘管警方早已立案,但律政司至今沒有下文,有人說司法是黎智英的最大保護傘,並不是沒有根據。更有甚者,接受黎智英黑金的政客,不是安然無恙,就是因為「疑點利益歸被告」而獲法庭放生。事實擺在眼前,港府懼怕外部勢力,不僅打狗要看主人面,甚至忌憚走狗的走狗,難怪有些人有恃無恐。

怎麼說都好,一直拖延檢控的前律政司司長袁國強已經當了逃兵,留下歷史罵名,新任律政司司長鄭若驊走馬上任,能否收拾前任留下的爛攤子,捍衞法律尊嚴,是否將佔中搞手一網打盡,讓他們的「人生更精彩」,就是試金石。對此,港人不無疑慮,也不無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