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道特區首長,或者說,首長的facebook管理員,又或者說,馮發言人究竟懂不懂「網絡23條」和原先的版權法例。要是他們都懂,當他們口裏說得那麼尊重版權持有人的利益之時,就沒理由會以身試法,拍下首長與黃家強、一眾高官、一眾建制派議員唱K咁唱《喜歡你》的精彩片段,然後放上facebook公諸同好。
這些是一般小市民平常會做的事,然後政府及知識產權署衝出來說,不可以,我們要修例,列清豁免權,保障市民利益。用「翻譯麵包」一翻,亦即是說,在豁免範圍以外的,就是犯法囉,刑事囉!最後,首長竟然親身示範不小心侵了個權。
最奇怪的是,當知識產權署署長想要「補鑊」說首長是公眾人物,所以片段可以用時事內容來豁免時,首長又唔生性,轉個頭走去作曲及作詞家協會報案,想要補交版權費。究竟可豁免還是不可豁免?他們短時間內示範了一套完美的雙重標準。
這還不止,後來又有人提醒首長──喂,你以為只繳了一項版權費便可以了嗎?原來他還有數項版權費未交。連IFPI都發聲,呼籲首長快點打開銀包。
這些事件,除了顯示出版權是一項非常複雜的東西,也展露出這些嘴裏大義凜然的人,內裏根本就不熟悉相關的法例。不熟法例不要緊,最可怕的是,他們正在決定香港版權法應該如何發展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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