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等生活:不誠實使用生命

我一直都不明白,甚麼才是「不誠實使用電腦」。

既然電腦是我的,怎樣使用不是我個人的事嗎?我用MacBook Air的鋒利邊緣切菜都是我的選擇是不是?香港何時那麼重視誠實?

後來查過資料,才知曉所謂「不誠實使用電腦」,正確是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61條「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任何人有下述意圖或目的而取用電腦,(a)意圖犯罪;(b)不誠實地意圖欺騙;(c)目的在於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或(d)不誠實地意圖導致他人蒙受損失,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可處監禁5年。

於是我更加不明白,用來犯罪的工具那麼多,為何一定要Single Out電腦?紙張、鉛筆、Memo、錄音機、飛鴿傳書均可以用來使用達至犯罪或不誠實目的,為何沒有「不誠實使用飛鴿傳書」罪名?

至於「不誠實地意圖欺騙」和「導致他人蒙受損失」,更是非常廣泛,明星用PS變得瘦身吸引粉絲,豬扒女用美圖秀秀變成索妹誘惑毒男,擺明屬「不誠實」的行為,導致粉絲購買代言產品,促使毒男爭請吃飯,確實是「蒙受損失」的一種,為何不把他們一一繩之於法?告佢哋啦!

再者,勞工政客公開過了無證童一戙,算不算「不誠實使用記者會」?有團體聲言搜證後看不到六四殺人證據,枉為人類,應該是「不誠實使用生命」吧?有得檢控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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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俊偉•旅遊飲食寫作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