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台灣立法院三讀修正通過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規定兒童不得超過合理時間持續使用電子產品,包括手機、平板和遊戲機等,以致有害身心健康。該法例指明父母或監護人應禁止兒童長時間用電子產品,違法者可被判處1萬至5萬台幣罰款。
台灣立法禁止兒童過度使用電子產品,相信是全球首創。理論上,長時間玩手機或平板電腦,跟長時間看電視或用電腦上網的情況相似,為甚麼沒有法例限制兒童看電視或打機,卻要立法限制兒童使用電子產品?更有趣的是,政府要限制兒童使用電子產品,受罰的卻是家長。有時兒童放學不回家,隨時隨地可以玩手機,家長難以控制,難道也要受罰?
無可否認,兒童過度使用電子產品,有害無益。正因為手機可以隨身攜帶,一玩便難以放手,不停上網或玩遊戲。不要說兒童,不少成人也患上玩手機成癮症,一玩便數小時,不能自拔。
有時兒童過度使用電子產品,連家長也無計可施。現在立了法,如果兒童機不離手,家長可以明正言順地跟兒童說 :「立即停止再玩,否則報警拉你。」可能有一定成效。但也有人認為,該法例侵害人身自由,認為不應立法。
暫時法例對甚麼電子產品才納入規管,並無明確規定。一般而言,手機、平板和遊戲機,是兒童最常過度使用的電子產品。而該法例對「合理時間」也沒有明確定義。根據當地的衞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建議,2歲以下應完全避免使用電子產品,2歲以上一次不得使用超過30分鐘,當局會以這個建議訂出「合理使用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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