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得一位老前輩說過,曾與內地某大公司共同做Project,工作已籌備至八八九九,該公司突然單方面取消合作,老前輩團隊被嚇到有點不知所措,回過魂後立即找該公司總管談判,拿出合約指出法律責任與相關賠償,總管卻笑笑說:「區區一張紙有甚麼效用?」
一如所料,老前輩奈佢唔何,該公司權高財大,再吵下去只會被擲出門,訴諸法律既費錢又費力,而且在內地講法律,根本是難以有美好結果,還隨時遭權勢人士秋後算帳,以後在內地無法再立足,惟有啞佬食黃連。
當然,有人會說:「是那個老前輩不夠人鬥,背景不夠雄厚吧。」是的,但若所有的合作,都要退回原始時代,要靠惡、靠高大、靠人強馬壯才可得逞,現代社會就不需要合約,以保障雙方──無論強方或弱方──的權益。
像老前輩這類的個案,其實大家都應該聽過不少,說得動聽一點是每個地方有不同的國情,但老實一些就是有些國家不太尊重法律,反口覆舌是日常生活,背信棄義是遲早的事。跟不相信合約的人簽合約,完全是浪費生命。
近日聽聞,中方大使對英國說北京現在認為《中英聯合聲明》已經無效,若果尚有一點合約精神,也難以說出這樣的話。有趣的是,早前墨西哥政府取消中國高鐵合約,中方立即表示不滿……有些人對合約的認同,僅在乎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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