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角某程度上變了戰場,手無寸鐵的抗爭者惡鬥用棍的警察,正如早前很多人所預料,遲早都要流血。
我可沒想到的,是攻擊下體,而攻擊者是以維持法律為己任的警察。也許我們真的高估了警方的職業操守。
黄之鋒被獲准保釋後,向傳媒講述被捕經過,聲稱當時約有15名警員衝向他,將他按在地上,令他面及頸部有傷痕,期間更有6至7次想傷害其下體,包括陰囊等位置,他要求警方交代:「為甚麼連私處、陰囊也要傷害呢?」我也很想提出同一個問題。
若果警方認為他犯法,那就依照法律拘捕他,便成了,是不是?黄之鋒那副瘦弱的身軀,既沒有手持任何攻擊性武器,亦不是殺了人放了火的危險人物,需要勞動15警員像WWE將他重重按下?傷害其「男人最痛」更是極之Pathetic。
友人閱讀此段新聞說:「看來警方真的好驚。」是的,驚到亂晒坑,驚到喪失理智,行為退到本我層面,原始、幼稚而衝動,抓着疑似是抗爭運動的「主腦人」,便立即想好好懲戒他,腦海萌生的第一個想法,就是向他的私處發洩,儼如小朋友「互閹」作為欺凌。
雖然黄之鋒於今年10月才滿18歲,是一名成年人,但在很多人眼中,他還像一名「未夠秤」的年輕人,所以向其陰囊埋手,想到這裏,不但作嘔,而且憤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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