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外旅行,真的不希望遇上不如意的事,但這次台北之旅,卻在一天之內遇上了兩件需要警察處理的事。
第一件不愉快的事,是在下午發生的。接載我們的司機一時大意,在開車穿過橫街窄巷時,與一輛擺放在街上做買賣的貨車相撞。最後我們乘坐的旅行車的右邊鏡損毀了,而貨車的車門內側只是受了「輕傷」。
我們的司機說是貨車車主突然打開車門造成了是次意外,所以要求對方賠償,貨車車主卻說車門早已開着,是我們的司機不小心而已,所以拒絕他的要求,惟有等待警員到場判斷事件。
貨車車主是在街頭買賣回收廢鐵的,很明白他和司機都是草根階層,誰個要付修理車鏡的錢,也會令他們有點壓力。只是,貨車車主也許真的是不幸的一個,因為車上有團友,說看見車門其實早已開着的,可是貨車車主要求我們車上6人為他作證,我們都說沒看見,是因為我們只是遊客害怕麻煩,於是便拒絕當上證人了。有內疚嗎?當然有(雖然我不是目擊證人),要不現在也不會寫這篇文章,但同時我更肯定,當天不選擇做律師是正確的決定,若明知客人是錯,但還要為他辯護,我想我的內疚感只會一天一天堆積着,想有覺睡得安穩的也實在太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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