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筆起:我們的針鋒相對

今年是我第4年任教法律專業證書(PCLL)的寫作課程。每次開學我都問學生誰任教法律寫作比較好:沒有法律背景的中文博士,還是中文了得的律師?

語言冷知識(一)

法律英語有很多古字,如Herein、Thereof,日常英語很少用到。例如:Agreement...herein,意思是該租約內;Premises...thereof,意思是該物業內。前半部here、there屬指稱性的字眼;後半部in、of是介詞。

PCLL的同學主要來自兩個背景,一是本科修讀法律學位;一是修讀JD(Juris Doctor)學位。JD同學既有本科的專門知識,也有JD的法律訓練,知識涵蓋面廣闊;而本科為法律的同學,理論知識較強,較善於法律辯論。

語言冷知識(二)

法律英語用了很多正規(formal)字詞,例如Adjudicate the controversy,Adjudicate擁有4個音節,感覺較嚴肅;相對音節較少的Judge、Settle,平易近人,多用於日常英語。

上星期上課,我們討論「雙非兒童」的釋法與修法問題。當我說出我贊成釋法時,便惹來他們圍攻,理由是人大是立法機構,不應釋法,法庭才可以釋法。我輸了一着,但我不服氣……

就釋法問題,今天上課,我這樣反擊:「我哋唔Like人大釋法,因為人大係立法機構,唔係法庭等司法機構。其實人大有冇Claim過自己絕對唔係司法機構?假設人大Claim自己係一個非法庭式嘅司法機構,並以此司法身份嚟釋法,咁又如何呢?」

(本欄逢周五、六、日見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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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陽偉豪‧大學教書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