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年前,我駕車由九龍城去紅磡,準備過紅隧。那是一條我十分熟悉的路,因此駕得特別輕鬆。想不到在一個黃燈前,我猶豫了一下,再衝過去的時候,剛轉紅燈。同時在遠方有一道白光一閃,給影快相了。
衝紅燈屬危險駕駛,是嚴重交通罪行。因此比超速罰得更重,罰款600元,扣5分。自此以後,我衝黃燈變得特別小心。如果我知道某燈位有「快相機」,在綠燈時我會刻意加速,寧願趁綠燈時開快一點衝過去,不太理會前面路況,過咗先算。
若遇上黃燈,即使有時間衝埋過去,我也會急煞,盡量連黃燈也不去衝。因為我不知道這個黃燈時間是否夠長,會否衝到一半便轉紅燈,又再被影快相抄牌。很明顯,這些衝燈快相機改變了我在燈位前的駕駛習慣。那就是綠燈時我會開得比正常快,遇上黃燈和紅燈時,我會停得比正常早。
原來類似情況也在外國發生,例如一個名為Roswell的城市安裝了「衝燈快相機」,首3年捉到不少衝燈的駕駛者,違例罰款的收入達160萬美元。但駕駛者逐漸改變駕駛習慣,像我一樣在燈位前加速或急煞,以避免「影快相」。到了第4年,被抄牌的駕駛者大減,罰款甚至不足以應付「衝燈快相機」的營運成本,市政府因此而倒蝕2萬多美元。
由於入不敷支,該市政府正研究是否拆除「衝燈快相機」。我想如果「快相機」能夠減少交通意外,其實更應該嚴格執行,不應把「快相機」拆除。
電郵:ray@openric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