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忙着有關版權條例的事情,過程中最深刻的體會,是法律條文的不肯定性。當然,多年前讀法律和實習時,已知道法律和醫學一樣,外人看來很多問題也應有肯定的答案,但實情並非如此;對於一些爭議,答案很多時也取決於話事人(法官或主診醫生)如何判斷。
在《版權(修訂)條例草案》上,簡單如「未經授權的二次創作到底有否刑責」的問題,這數周內我得到幾個截然不同的答案:以往一直以為沒有,是《草案》新加入了刑責;兩周前,有資深大狀說其實刑責一直存在,《草案》沒有新增修訂;但上周又有法律學者說應該沒有刑責,因為惡搞作品一般不會有「代替原作品」的效果。如此翻來覆去,足證條文艱深含糊,專業如他們也對這根本的問題爭辯不休,普通百姓又怎會理解?《草案》又怎可能在不延長和擴闊諮詢的情況下倉促通過?
這時候,有學者前輩提醒我,在糾纏於「二次創作」問題的同時,也應反思「版權」這概念是否過時、愈變苛刻和實在是個變種的「官商勾結」問題。也是,《草案》通過的客觀效果,是版權持有人在某些範圍內得到更大的保護,只要有錢向他們申請授權便可安心使用版權,否則便要提心吊膽,令版權的使用權高度集中在富人手中,妨礙知識的流傳。一些如藥物專利的法律,亦令窮人因無法負擔高昂藥費而失救。亦有報道指,一些國家如瑞士亦開始令個人用途的檔案下載合法化。
當然,在現今版權業界「反盜版」的呼聲中,提出「反思版權」之類較先進的看法,可能會被視為刁民;如何及何時提出,亦需有策略性的考慮。但開展這方面的討論,現在可能是時候了。
電郵:adriancpy2@gmail.com